【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警梅监督局卤鸡腿和盐焗鸡的行为,该公司销售的州市制品“腊肉”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上述两种产品的市场售假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罚款的管理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涉事加工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检疫、布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理制劣肉现场查获一批用于生产烤全猪等肉制品的典型猪肉冻品原料,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县区某烧腊加工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案示案例2026年3月,警梅监督局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梅州日报记者:林仪
编辑:罗欢欢
审核:张英昊
带有病原核酸的猪肉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触碰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案例二 蕉岭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食用此类不合格腊肉,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添加到肉制品中。
【案例警示】
苯甲酸及其钠盐仅允许在特定食品类别中使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可能产生醛类等有害物质。超限量添加,确保所售食品合规安全。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宁市某食品店经营的卤鸡腿和盐焗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案警醒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2026年5月,确保肉类原料来源可溯、检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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